地礦新聞
以案釋法—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、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
來源:管理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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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2-12-10
【案例介紹】
石頭村位于東方市郊區,緊靠東九鐵路和兩條國道線。由于地理位置優越,周邊交通發達,不少市內企業希望在石頭村建設廠房或物流倉庫。趙周是石頭村村委會主任。在巨大經濟利益的誘惑下,趙周強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,轉賣給企業,并從中牟取暴利。吳天寶因帶頭反對趙周的非法賣地行為,被趙周雇傭的打手打傷,左腿殘疾。2012年3月,在吳天寶和其他村民的聯名控訴下,東方市國土資源部門介入調查。調查結果顯示,趙周及其他村委會成員非法出賣耕地一百多畝,牟利上千萬元。2012年4月,趙周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東方市國土資源部門隨后展開對石頭村周邊土地使用情況的調查,又發現了不少違法行為。2012年5月,東方市國土資源部門發出通知,要求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執法大檢查。
【案例分析】
根據我國《憲法》的規定,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。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,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,屬于集體所有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、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。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。本則故事中,石頭村村委會主任趙周非法轉讓集體所有土地,應依法予以嚴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