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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以案釋法——公民的教育權受憲法保護

            來源:管理員     所屬分類:政策法規     閱讀次數:15750     發布時間:2022-12-08

            【案例介紹】


                1990年,齊某某通過考試獲得了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的入學資格。錄取通知書經濟寧商校發出后,由她就讀的滕州市第八中學轉交。同學陳某某得知后,從滕州八中領走錄取通知書,并在其父的運作下,以齊某某的名義到濟寧商校就讀直至畢業。畢業后,陳某某仍然使用齊某某的姓名,到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。齊某某發現陳某某冒用其姓名后,以姓名權、受教育權及相關權益被侵害為由,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以陳某某、陳父、濟寧商校、滕州八中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為被告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、賠禮道歉,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,精神損失40萬元。此案經過二審,最終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:(1)被上訴人陳某某、陳父賠償齊某某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,被上訴人濟寧商校、滕州八中、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;(2)被上訴人陳某某、陳父賠償齊某某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(按陳某某以齊某某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后計算)41045元,被上訴人濟寧商校、滕州八中、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;(3)被上訴人陳某某、陳父、濟寧商校、滕州八中、滕州教委賠償齊某某精神損害費50000元。

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【案例介紹】


                《憲法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。陳某某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,侵犯了齊某某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,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,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因此,法院判令陳某某等賠償齊某某的復讀費、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繳納的城市增容費、為訴訟支出的律師費等直接經濟損失,并判令其侵權所得的工資收入歸齊某某所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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